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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上饶市城市道路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鄱阳县“五车”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自2019年8月27日起,加大集中整治二轮电动车加装太阳伞(雨篷)违法行为力度,直到清零。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 市民应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的二轮电动车。驾驶二轮电动车者必须年满16周岁。
2. 电动二轮电瓶车(摩托车)加装太阳伞(雨篷)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纠正。电动二轮电瓶车加装太阳伞(雨篷)一经查获,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或收缴非法装置。
3. 市民驾驶二轮电动车时应按照红绿灯指示通行,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要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不抢行,不乱行,要各行其道。合规的二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车辆不逆向行驶、不越线(白色停止线)停车、不乱停乱放。
4. 遇到交通警察及辅警依法开展二轮电动车管理工作时,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对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职人员,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应当模范遵守、带头执行。开展二轮电动车管理工作既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也是县委县政府的鲜明态度。
请广大二轮电动车驾驶员自觉守法出行,争当文明交通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同时,希望广大二轮电动驾驶员支持和配合管理工作,共建共享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