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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鄱阳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的;
三、感染人员、疑似感染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四、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明知已感染或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物资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或者为聚众赌博提供条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集(含聚餐)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十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疫防控违法犯罪线索,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价值线索人员给予200元至1000元不等奖励,并严格保密其信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10。
鄱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鄱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