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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人民的生命健康摆在第一位,全力开展各项防疫举措。5月18日,鄱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了相关通告,禁止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组织、举办游划龙舟,对不听劝阻、擅自组织和举办游划龙舟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这不,眼看端午节将至
有一些人内心的小火苗又蠢蠢欲动了
……
近日,鄱阳县公安局三庙前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昌洲乡一男子肆意将一些游划龙舟的视频发布在微信群里,并虚构“某某乡的龙舟都下水了”“刚刚下的,千真万确”等谣言,引发昌洲等地群众议论纷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接到报案后,三庙前派出所民警立即找到谣言散布者董某。经调查,董某所发布的视频为去年划龙舟活动现场所拍摄,其在获取视频后未经核实便擅自在微信群内传播,并虚构其它乡镇已有龙舟下水的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审讯,董某对其虚构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董某已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本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为吸引眼球,肆意在网络上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特别是在防疫期间编造、捏造虚假信息的造谣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绝不手软。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