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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来鄱阳捕鸟,被抓了!

转载 163k.com2020/07/03 20:16: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 21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鄱阳法院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两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案系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首次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该院院适用七人合议庭,由饶河流域环境资源庭法官李亚军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该案以庭审直播的方式,就具体问题、实际案例宣讲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课。

案情回顾

案件一,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斌、曹某、吴某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相约驾驶被告人余某斌的昌河牌汽车携带弹弓、音箱到鄱阳打鸟。三人使用音箱和弹弓在鄱阳县柘港乡公路两侧的树林里共捕获5只珠颈斑鸠。


案件二,2019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携带照明机、捕网、网袋等工具在鄱阳县珠湖乡石岭山的田野上寻找野鸡,共捕捉到野鸡(环颈雉)4只。






法院判决


6月30日,鄱阳法院依法对两案进行了判决。两起案件中,被告人余某斌、曹某、吴某和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被告人余某斌、曹某和李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吴某被判处管制三个月。


上述两案中4名被告人实施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书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上述两案中被告人非法猎捕的对象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鸟类,他们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还需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该案给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课。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等都是“三有”动物,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人民法院对非法狩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经济追责,不仅能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还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普法时刻


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来源: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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