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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加装太阳伞(雨篷),系非法改装,属于违法行为;且电动车加装太阳伞(雨篷)后,严重影响骑行者的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此,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上饶市城市道路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鄱阳县“五车”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于2019年8月在中心城区开展了电动车加装太阳伞(雨篷)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有效巩固前期整治行动成效,进一步推进“双城同创”和“美丽乡村”工作,从2020年7月3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违法加装太阳伞(雨篷)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市民应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的二轮电动车。驾驶二轮电动车者必须年满16周岁。
2、电动二轮电瓶车(摩托车)加装太阳伞(雨篷)是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及时纠正。电动二轮电瓶车加装太阳伞(雨篷)一经查获,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一律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或收缴非法装置。
3、遇交通警察及辅警依法开展整治工作时,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对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开展二轮电动车管理工作既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工作职责,也是县委县政府态度鲜明的工作要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职人员,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应当模范遵守、带头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相互转告,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