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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13时,浙江籍贯徐某荣驾驶车牌浙CMEXX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鄱湖大道世纪城小区南门路段时与鄱阳镇居民程某琴驾驶的车牌上饶86XX9号二轮电动车(后载姜某炜)发生碰撞,造成程某琴、姜某炜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荣弃车逃逸。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受害者而言:
肇事者逃逸有可能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的甚至因此而死亡。受害者可能无法及时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对社会而言:
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增加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概率。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鄱阳交警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应停车救人,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致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