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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鄱阳县城区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实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收费的通告

转载 163k.com2020/09/09 19:21:4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鄱阳县畅通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 10656 阅读 0 评论 9 点赞

关于鄱阳县城区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实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收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鄱阳县城区主要道路临时停车及公共停车场地管理,规范城区车辆停泊,有效解决城区车辆无序乱停、乱放等影响道路通行的问题,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安全,切实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鄱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管理办法》(鄱价字[2017]14号)文件精神,经鄱阳县发改委鄱发改字[2020]181号文件批准,自2020年9月8日起由鄱阳县畅通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县城区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实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收费。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9月16日起对鄱阳湖大道、中心大道、锦宇大道、商业大道、饶州大道、滨洲路、芝阳路、西经二路等道路泊位和老公安局、老建设局、人民南路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进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收费,其他道路和公共停车场之后将陆续实行收费服务管理。所有车辆必需按照停车箭头指示有序、规范地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并按照标准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二、管理服务收费时间及办法:

(一)收费时间:早上8:00-晚上21:00。   

(二)收费标准:车辆入场20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开始计费,第1小时收3元停车费,停车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道路停车泊位晚上21:00至次日早上8:00之前免收停车费;公共停车场24小时收费。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可采用包月、包年等方式收取停车费。

(三)免费车辆:

1、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2、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有合法号牌),车主能出示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3、其他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挪作它用。

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对城区实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特此通告

                       

鄱阳县畅通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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