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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鼎丰公司非吸案”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现就2020年中秋节之前首批执行款发放事宜制作方案如下:
一、发放对象:本次分配以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的退赔清单为准,按照“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1、本案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应参与分配1685笔,需进一步确认后再分配者约392笔(含237笔未登记人员,155笔暂缓发放人员),首次实发1293笔;
2、生效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即“鼎丰公司接待消费的事实”之中有叙明的彭天水烟酒杂货店等未付款项829.1221万元等消费款项未纳入本次分配;
3、集中登记期间以及执行过程中收集的姓名不符、股金证号不符、无有效凭证等相关集资参与人,暂缓分配但依生效判决书确认之金额保留其份额,待有权审判机关审定后再行分配;认为个人退赔信息有误的集资参与人先行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退赔金额参与发放。
二、发放金额:首批实际可分配执行款=己到位执行款2127.335533万元-己经产生的评估费9.1961万元-赣EV7071、赣E63933两辆车的修理等费用计2.0607万元=2116.078733万元。
1、截至2020年9月28日,已到位执行款2127.335533万元,包含:1、朱宗健追缴款210万元;2、王林枝追缴款3万元;3、赣E63933拍卖款6.04万元;4、袁海燕名下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9号楼1单元1901室房产拍卖款105.408703万元(己扣除抵押权涤除款本息合计124.591297万元);5、袁海燕名下的鄱阳镇湖城新天地5栋13号车库房产拍卖款10.08万元;6、袁海燕名下的鄱阳镇湖城新天地1栋1单元1001号房产拍卖款81.84万元;7、公安部门侦查阶段扣押资金945.26683万元;8、鄱湖水泥有限公司资产拍卖款765.7万元;
2、本案己经产生的评估费9.1961万元纳入本次分配扣除项目(含坐落于鄱阳县鄱阳镇商业大道湖城新天地1幛1单元1001号、1幛1单元1002号、5幢13号车库、鄱阳镇几家岭66号、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雍星台2号住宅楼一单元302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9号楼1单元1901室、南昌万达城B区S5#商业楼-120室共七处房地产评估费计3.2161万元及鄱湖水泥有限公司资产、26000个小商品评估费计5.98万元);
3、赣EV7071、赣E63933两辆车的年检检测、交强险、修理等费用计2.0607万元。
三、分配比例:首次退赔分配率约为4.15558%(四舍五入)。
1、截至2020年9月28日,首批实际可分配执行款=己到位执行款2127.335533万元-己经产生的评估费9.1961万元-赣EV7071、赣E63933两辆车的修理等费用计2.0607万元=2116.078733万元;
2、实际参与分配总金额=判决书确认1685笔应退赔总金额计50921.33722万元;
3、首次退赔分配率计算公式=首批实际可分配执行款2116.078733万元÷实际参与分配总金额50921.33722万元≈4.15558%(四舍五入)。
四、发放方式:银行代发模式
经鄱阳法院党组通过并经县“鼎丰公司非吸案”领导小组同意,本院已经和上饶银行鄱阳支行签订了执行款代发协议,本次分配由上饶银行鄱阳支行统一代发,不再另行办理发放手续。
五、本分配方案经鄱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县“鼎丰公司非吸案”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1、相关法律依据:关于退赔顺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30日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项中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2、分配表(样表)
鼎丰公司非吸案首次执行款分配表
序号 | 原集资所在公司 | 集资参与人 | 确认退赔 金额 | 首次分配金额 | 上饶银行 卡号 | 手机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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