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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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2020年的新冠疫情再次提醒我们,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然而,仍有极少人为了私利,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当前,正值候鸟迁徙越冬时期,也是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期,针对一些不法分子非法捕杀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情况,鄱阳县公安局迅速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重拳出击 净化市场
12月7日,鄱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合县市管局对县城主要的集贸市场和饭店开展野生动物市场清查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县域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秩序,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本次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4台、执法人员22人,检查集贸市场4个、饭店18家。
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
连日来,鄱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与凰岗派出所、油墩街派出所、枧田街派出所、金盘岭派出所等部门,深入辖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域、饭店、集贸市场等地,持续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行动中,侦查民警通过巡护检查,共查获4起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案件,抓获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嫌疑人5名,现场扣押捕兽夹70余副。目前,嫌疑人方某火、黄某森二人因为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有关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鄱阳公安: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门。鄱阳警方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举报违法者,踊跃参与到行动中来,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法律链接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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