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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起诉书显示,鄱阳县居民史某某是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某中队的辅警,2020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林某某和丈夫找到史某某处理车辆违章事宜。
处理完违章后,被害人林某某和其丈夫相继离开涉事交警中队。10时30分许,史某某驾车在交警中队门口附近追上被害人林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空地上,让被害人林某某上车。
被害人林某某坐到史某某车辆副驾驶位置后,史某某强行搂抱林某某,抚摸林某某的私密部位,并以林某某丈夫的车在其手上为由,胁迫林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史某某位于交警中队三楼的宿舍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5月19日,史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夫妻3万元,林某某夫妻对史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显示,检察院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就此案提起公诉。
来源:上饶百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