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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来,鄱阳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认真落实局务会议部署要求,组织民警深入辖区村社,向辖区群众广泛宣传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动员群众主动上交私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形成了全民共同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取得了显著战果。
城北派出所
近日,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积极开枪爆宣传活动,收缴群众主动上交的手枪一把。
今年以来,城北派出所不断加大涉枪涉爆宣传力度,深入辖区向居民群众讲解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6月24日,鄱阳县一名匿名群众听了民警关于缉枪治爆的宣传后,认识到存放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便将黑色塑料袋将一把老旧自制手枪包裹放在了派出所门口,民警发现黑色塑料袋里面是一把自制老式手枪后,立即将手枪妥善保管。目前,收缴的枪支已交至治安大队。
油墩街派出所
自”缉枪治爆”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油墩街派出所一方面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讲解枪支的危害,积极动员群众上缴枪支等危爆物品,另一方,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收集辖区枪支相关线索。
6月29日下午,辖区村民计某秀、张某堂在民警用心劝告下,打主动将他们多年前打鸟的一把铅弹气枪上缴至油墩街派出所。
古县渡派出所
6月29日上午,辖区居民程某在古县渡派出所广泛的宣传下,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的危害和危险,主动将自己多年前打鸟的一把“土铳”上缴至古县渡派出所。
侯家岗派出所
6月28日下午,侯家岗派出所辖区群众李某来到派出所主动上交土铳一把。目前,民警已将该土铳妥善保管,下一步将该土铳移交治安大队。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第八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